2012-01-03

修訂本校「圖書館管理辦法」,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。

圖書館管理辦法」修訂案於100年12月15日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,有關借閱服務部分條文修訂要點如下,詳細條文修訂請參見修訂前後對照表
  1. 委託代辦借書,應同時出示委託人及被委託人之學生證或教職員證並填妥「委託外借資料申請單」。

  2. 因「罰鍰」 一詞不適用於非公家單位,故以「滯還金」取代「罰鍰」。

  3. 以小時為借閱單位的資料,逾期以小時為單位處理,每冊(件)每逾一小時課滯還金五元。

  4. 為合乎比例原則,逾期滯還金累計金額以不超過該資料之取得價格為限。

  5. 當借閱之書刊資料發生遺失、加註記號、污損、毀壞等情事時,而需賠償書刊資料金額時,為合乎比例原則,僅須賠償原書刊資料之取得價格。若無登錄書刊資料取得價格,中文圖書賠償新臺幣一千元,外文圖書賠償新台幣三千元,視聽資料賠償新台幣三千元。

  6. 借閱逾二個月時,本館得將該書刊資料視同遺失,借閱者須依前一條文遺失資料處理賠償事宜。

  7. 當讀者若有竊取館藏資料、冒用他人名義借書、複製視聽資料等違規情事時,依長庚大學「人事管理規則」或「長庚大學學生獎懲辦法」提報議處。